(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管理检查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组织和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检查人员,并且严格管理,把瓦斯管理和监测作为矿井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管好,保证矿井安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放炮员)、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范围。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即:
①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
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
③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有瓦斯喷出的采掘煤矿安全检查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5)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汇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7)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9)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报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