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土建、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 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 各在施工中的变压器、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工具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 避雷装置检查情况;
(五) 施工工地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 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 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 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 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 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 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 危险场所安装警示标志情况。
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条 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牢固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二) 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特别是露天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5级以上大风时有无高处作业和电气焊作业等;
第三条 专项检查由各主管专业组织,相关专业安全委员会进行指导,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条 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要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