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演练至少2次;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警示标志。安全装置建立档案,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校验、检修和维护保养。
1.检测与报警设施
(1)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2)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4)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作业人员公布。
(5)在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2.泄压设施
(1)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设置安全阀,并按标准进行定压,定期校验。
(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3)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管口朝向无火源方向;同时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3.防静电措施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4)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7)在安全流速下输送易燃物料。
(8)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4.防雷设施
(1)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3)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措施。
5.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1)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通风
(1)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必须装设送、排风系统且应防爆、防静电。
(2)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满足要求。
(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设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