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防灭火、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级各岗位人员防灭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情况。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是否取得“MA”标志,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短路、过热、欠压等保护齐全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非防爆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情况;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检测;有无违规存放油料现象。
3、煤矿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保护、过流保护、超温保护等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压缩机油闪点、压缩机的安装位置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及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设置专用的回风巷。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区、工作面开采后是否及时封闭采空区,防火密闭、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且正常运行;防灭火仪器仪表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完好并定期检测标校,消防水池、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设置,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
6、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并报批矿井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并定期修改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是否完备、检查、演习等是否正常进行。
7、各地结合实际,认为应该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的其他内容。
督查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开展情况、瓦斯治理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一是围绕“通风可靠”要求,检查各单位、各煤矿企业全面排查“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是否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了整改方案和措施;是否采取了措施督促所有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采煤工作面全负压通风,做到“通风可靠”。二是围绕“抽采达标”要求,检查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达到抽采标准,三是围绕“监控有效”要求,检查制定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做到正常使用,数据准确,按要求进行联网。四是围绕“管理到位”要求,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的情况。五是检查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重大瓦斯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的情况。六是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的落实情况。七是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所列的防灭火安全内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