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
1、有简易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并及时填绘的图纸。
2、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台帐。
5、有规范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6、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所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1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要求,并建立年度计划。
二、采场
1、采石场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台阶式开采。严禁不分段或从台阶下部掏采。
2、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符合《规程》的要求。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4、场区办公用房及生产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边坡底部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场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牌。
6、场区通往外界的道路的坡度、弯度要符合安全要求;道路两侧不能有简易棚或办公用房;拐弯处应设置夜间作业所需的照明装置。
7、进入场区的运输道路分进口道和出口道,并设隔离带。
三、机电设备
1、露天矿山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3、机电设备的传动带等旋转部件,外部应有防护装置。
4、破碎系统应配有防尘装置。
四、爆破
1、爆炸物品要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放炮(爆破)作业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放炮后检查。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安全距离:裸露爆破400米(目前裸爆已禁止)、浅眼爆破300米(目前浅眼不提倡)、中深孔爆破200米(目前推广中深孔爆破)。
3、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爆破三次信号:第一次为“起爆预告”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5、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7、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8、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