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申报回执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合格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
(五)日常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如实记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六)近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演练记录
(七)防雷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台账、检测报告;对其他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报告资料等
(八)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的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九)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检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设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文件
(十二)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省政府216号令第七条规定的16项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十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记录
(十四)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评估、监控,以及专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十五)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的资料
(十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记录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记录
(十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九)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资料和职业病危害项目“三同时”资料
(二十)矿山开采设计方案
(二十一)消防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