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井遇到含水体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1、探放水作业前的检査
(1)探水前是否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是否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拦板。
(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附近是否安设有专用电话。
(4)是否有测量和负责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确定探水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和钻进深度。
2、探放水作业中的检査
(1)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倩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
(3)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易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时观测水压变化。
(4)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
(5)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通孔3-5次,并补打检査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净;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4)探到老空并已放水的掘进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
(5)在探水巷道掘进时是否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是否进行补充钻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
(6)在掘进时是否经常注意盲巷、老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
(7)是否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8)是否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或空顶超过规定时不装炮的规定。
(9)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层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放炮时,是否将所有人员撤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
(10)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
(11)老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当掘到离老空3-8m处是否先用煤电钻打眼进、行检査;当确系老空水放净之后,是否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
(12)掘进中班(组)长是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是否清楚。
3、矿井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检査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出现防治水管理缺陷时,容易导致井下存在重大水害隐患,对其任何轻视、反应迟缓、整改延迟等都极可能导致灾变事故。矿井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
(1)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他水体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未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能及时、准确、齐全地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件。
(3)矿井各类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擅自改变防水隔离煤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
(4)对有突水淹井危险的含水层、积水区和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
(5)周边小井、老窑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而未将其资料及其影响范围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及时排査预报水害。
六、爆破作业安全检査重点入.
对爆破人员及作业要求的安全检査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 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