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负责配备好安技干部,环保干部和工业卫生干部,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其骨干专业人员的变换,应事先与局主管安技环保工业卫生的部门协商、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
(2)凡提升或调任干部时,应事先通知安技部门给予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学习后、方可任职。
(3)做好安技干部、环保干部、工业卫生干部的技术职称和思想教育工作,并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规定,上级与本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5)负责处理对于严重忽视安全,强令工人冒险操作,不遵重科学规律盲目蛮干而造成事故的干部,必须严肃追查其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