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
1)关于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关于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公布,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有以下五项:
①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②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③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④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⑤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
①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 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③ 接受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④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3、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1)有关义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人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关于火灾预防的规定
①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②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③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④ 爱护消防设施。
3)关于灭火救援的规定
①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③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