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随着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和执行,今后,江西各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非法生产失察,或者国有煤矿存在开办矿办小井的行为,即使不发生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追究和处分。
这两个规定是遵照江西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由江西省监察厅和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江西省政府的领导认为,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制定事故防范责任追究规定,作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配套制度严格执行。
据了解,江西省政府所指的“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即指对本辖区存在的煤矿生产疏于监督管理,应当发现煤矿非法生产而未发现的。
这两个规定所针对的行政责任追究对象为三个层次:一是行政监察对象,即从乡镇到市县(区)政府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二是国有煤矿负责人;三是村委会干部。其大体内容是:一个村委会有两个以上(含本数)非法生产的煤矿,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个乡镇有两个类似的村委会,对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个县市(区)有两个类似的乡镇,对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的有关部门、机构的其他有关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的,对该矿矿长或矿办小井的主管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矿务局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矿务局有两个矿办小井的,对矿务局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