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条例》和《处罚办法》的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具有了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政处罚的执行地位。
一、 办事处独立行使处罚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法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必须是法定的职能。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办事处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处罚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办事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属地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 办事处的执行权限。根据《条例》和《处罚办法》,办事处的职权主要是: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直至提请关闭矿井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建议。
三、 办事处的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特别重视执法程序,执法程序错误,处罚无效。因此,办事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条例》《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正确的执法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办事处执法的程序主要为:
简易程序。办事处及监察人员可以当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煤矿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办事处及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解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3.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
在当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办事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事后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办事处备案。
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为:1.立案。2.调查取证。3.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审查决定。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请求,在听证的7天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事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立将案件材料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办事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遵从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否则,越权处罚,违反程序处罚,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