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防范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秩序不乱,力度不减。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期间,要保持煤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日常的正常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断档。
二、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坚决遏制特大伤亡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通风、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的监察;监督企业落实通风瓦斯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及时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做到管理到位,防范措施到位。
三、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的监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7月至9月,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矿长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专项安全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矿长是否持有“煤矿矿长资格证书”;二是矿长是否具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处理井下灾害的能力;三是矿长是否全面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对煤矿矿长资格的监察要有组织、有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矿长资格专项监察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
四、加强对各类小煤矿安全监察。
一是坚持依法办矿,从严管理。对无采矿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仍非组织生产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处罚,对有关责任者依法查处。
二是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察。对于通风系统不健全、有重大水患又不能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不具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各类小煤矿,不管持证与否,均必须停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
三是突出对矿办小井的安全监察。以各矿务局、矿名义开办的小煤矿,不能处于本矿区正常开采范围内,其安全条件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必须纳入大矿统一管理,否则坚决予以关闭,或进行彻底脱钩。
五、加强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监察,扭转安全被动局面。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灾害严重、抗灾能力不足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强化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