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快理顺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1)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快组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争取一季度完成19个省区煤安全监察局的组建工作,上半年完成68个地区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组建工作。
(2)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各项制度,理顺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尽快使安全监察工作步入新体制轨道。
(3)其它不组建安全监察局的省区,也要明确方主管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以利于实施安全监督的行业管理。
(4)在组建安全监察机构过程中,要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接。保障安全监察队伍相对稳定和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出现“断档”。
2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1)依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规,抓紧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争取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年内颁布实施。
(2)组织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煤矿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新体制的要求,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汇集整理,并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
3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1)煤炭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分管副职对分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履行保证监督职责。群团组织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做好相关工作。企业要建立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
(2)煤炭企业要设立专业安全机构,加强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业务保安及检查工作。要制定矿井灾害防治计划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符合规程要求。
(3)围绕大幅度降低事故和死亡人数,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力度。重点监察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瓦斯监测、防治突出、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综合结构调整,关井压产和实施产业政策,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对持证但不具备安全条件、基础设施不健全、安全隐患多的小煤矿,要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纳入关闭范围。
(5)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监察和处罚的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期整改,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违反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标准而组织生产的煤矿,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加重经济处罚。
(6)按照新体制规范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程序,依法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对有法不依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4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工作
(1)完善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建立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资格认证制度,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和师资水平的培训中心发给资格证书,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统一组织培训和发证。其他岗位职工由企业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
(2)完善安全技术检测与研究体系。开展对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矿井灾害的检测与研究,制定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标准,对煤矿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3)完善矿用产品检验认证体系。健全煤矿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爆破器材、专用材料(简称矿用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检验认证制度。涉及煤矿安全的矿用产品,需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检验认证单位的认证,方能入井使用。
(4)完善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和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系统,准确传递安全信息,及时了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5)健全抢险救灾体系。加强矿山救护队、救灾中心、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建立必要的组织指挥系统,统一协调全国煤矿的应急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6)建立健全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煤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的健康标准,开展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促进改善煤矿的安全健康条件。
5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1)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原则选配好各级监察机构的人员。
(2)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加强安全监察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监察职能。
(3)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