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代表国家依法对煤矿安全进行的执法活动,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具有权威性。但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树立。
一、完善监察法律体系是树立权威的前提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同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承担监察责任,因此必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体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施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队伍合法化,《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加大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国务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这使煤矿安全监察有法可依。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运行,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保证煤矿安全监察时时刻刻有法可依,执法依据充分合理。
二、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是树立权威的基础 煤矿安全监察员特别是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监察员,大部分是从煤矿企业和地方煤炭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经过严格选拔出来的,但他们长于管理,短于执法。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素质。提高监察队伍的素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监察员的政治素质;二要加强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三要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煤矿安全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四要加强煤矿安全专业知识的学习,做到采、掘、机、运、通样样精通,全面提高专业技能。
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是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权威的重要一环。
三、廉洁高效秉公执法是树立权威的保证 煤矿安全监察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煤矿安全监察员要体现国家执法的最高水平,必须做到廉洁高效秉公执法。煤矿安全监察员要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拒绝诱惑,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高效执法就是要求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范围内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秉公执法就是要求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煤矿企业、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监督。要做到廉洁高效秉公执法,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四、独立自主监察执法是树立权威的关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在监察过程中往往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如事故调查、培训发证等。在这些工作过程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超越职责是违法,放弃执法是失职,放弃执法不等于就没有了执法责任。在监察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受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非法干涉,也不能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指挥下进行执法,必须进行独立自主的执法。
逯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