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在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中,处在执法最前沿,是执法的主力军。认识办事处的执法特点,对搞好安全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事处的执法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法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必须是法定的职能。根据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现由劳动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办事处为其派出机构,在其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现行法律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的劳动部门的法定职能,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予以承担。而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由于没有授权,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依附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执法职能,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以省级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发出。
二、办事处的执法权限
办事处在行使行政处罚时相当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人员执法,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当场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有:①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②对越层越界开采邻矿资源、威胁邻矿安全、有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应责令停产的。③对存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有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应责令停产的。根据《煤炭法》第70条、《矿山安全法》第44条和国办发104号文件的授权,对越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开采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行使处罚权。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对①②种情况可以以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对③种情况只能限期改进,实施停产整顿则需提请当地政府决定。当场进行行政处罚使用的应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办事处在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进行处罚时,必须通过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即:在调查取证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时,要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的批准;调查终结,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这些重要的执法环节,办事处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否则,越权执法、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