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5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这一方针内涵丰富,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从总体上把握。
1. 落实好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无数矿工用生命的代价和血的教训换来的。这也就表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应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处理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防止事故与处理事故的关系时,要把前者放在突出的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事故。
(1) 根据《条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把工程施工前的设计审查关,确保工程设计无安全缺陷;在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严格把好验收关。这样,就制止了不合格的安全设计投入生产,避免了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事故源。
(2)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摸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并及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必须投放资金整改的要落实资金到位,确保事故隐患及整改,消除事故诱发源。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分专业进行安全专项整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目标考核制度,以减少乃至消除同类隐患的重复出现。这是做到预防为主的关键性措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化,也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要求。只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了事故隐患,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发现要及时,发现之后还要消除,如果发现不及时、发现了不能消除,不仅是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安监人员更应该如此。
2. 落实好两个结合的工作原则
一是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监察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监察促进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监察,使企业负责人更好地发挥统一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使企业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此外,通过安全监察,使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更加严格,安全生产措施更加落实,从而促进安全生产。
二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本身就体现了教育的功能。在进行安全监察过程中,本身就在宣传安全生产的意义,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提醒工人时刻注意自我保安等等。防止事故发生最终要通过煤矿企业职工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因此要把宣传教育、提高煤矿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保安能力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当然,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治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便不能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不能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章、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