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煤矿重特大灾害事故频繁,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还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对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是对漠视人的生命权行为的制裁,也是避免和预防事故,警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1 认真细致地做好重大灾害事故的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获得事故调查直接证据的主要途径,是事故调查组分析、推理和判断事故性质、原因、过程和灾害程度的重要手段。做好现场勘察必须掌握井下灾变区域的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制定周密的勘察方案,包括勘察路线的确定、勘察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分工、安全事项、紧急状态下的处置等。在勘察过程中,要注重观察与记录以下特征:①事故现场巷道破坏状况、破坏程度及破坏范围;②区域内安全设施和设备、线路的损坏程度及位移方向;③灾害残留物(包括煤块、皮渣、结焦物、机械设备的元器件等);④死亡人员尸体位置、体位特征等。这些特征的收集对事故调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1年5月12日23:00,徐州市沛城煤矿在-370m水平716机巷(煤巷)掘进时发生了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在现场勘察时,发现离掘进头约20m处一台QC83-80开关与开关盖分离,隔离手把处于合闸位置,开关内部有严重的烧灼痕迹,开关两侧煤帮被炸成一个大洞,周围巷道坍塌。现场勘察判断爆炸火源是开关产生明电火花。经调查,中班作业人员供认,中班在紧刮板输送机链条时点动电机,开关损坏。经检查,发现动触头和消弧罩烧坏,于是便打开开关盒更换消弧罩及触头后未合上。来电后,夜班工人在防爆盖未合的情况下,明电操作造成的电火花引爆因停电而积聚的瓦斯,产生瓦斯爆炸。勘察结论得到了佐证,为查清事故的原因获取了最直接的证据,为事故定性和对责任人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坚持专家对事故原因技术认定原则
客观、正确地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整个事故调查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可否认,调查组有些成员受实际工作经验所限,在专业上也有许多未知领域,成员间对事故致因的认识和判断存在着差异,对某一事故原因没有找到科学的依据而难以形成结论时,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必须是某一方面的资深专家。对专家组形成的技术认定结论,事故调查组要充分尊重。
2000年1月11日,徐州矿业集团大黄山煤矿西一采区3201材料道掘进突水,突水量约800m3,当时井下63人被困,经抢救41人生还,死亡22人。在分析突水水源时,认为该矿开采夏桥系3层煤,正常涌出水量只有1m3/h,经实地查看,该区域地表无积水,根据地质资料排除了奥灰水、断层水、溶洞水和钻孔水。为准确弄清突水性质,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分析认为,3201材料道掘进的前上方是304采空区,采用的是沿空送巷方式布置巷道。304老空区紧靠工业广场煤柱的两侧,其上方是302采空区。当时工作面由东向西推进,工业广场煤柱一侧布置的是切眼,顶板压力集中分布于广场煤柱和尚未开采的3201工作面。根据悬臂梁理论,304切眼下方存在一个顶板冒落不充分的弧形三角储水空间。专家的意见得到多方认同,对后来追究该巷道掘进未实施“先探后掘”的技术措施及迎头出现出水征兆也未能按规定及时汇报的相关责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 责任划分必须遵循“因果关系”原则
责任划分必须遵循“因果关系”的原则,即追究行为与后果的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直接关系是指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多涉及事故现场的违规指挥、违规操作、违规施工等方面;间接关系是指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多涉及安全管理、技术、设计、审批等方面。在责任划分时,要注意抓住本质问题,从事故发生的源头上追溯事故责任,实际收入是我们在责任划分过程中应把握的主线。例如,一个煤矿越界开采酿成事故,首先要从调查煤炭许可证颁发情况入手,进而追溯采矿许可证和资源审批过程情况是否有审批责任。在煤矿事故调查中常常发现责任者的其它违法行为,与案件无关联的违法行为可以移交地方政府作为另案处理,不能与事故责任混为一谈。一般而言,煤矿重大事故承担责任的社会范围较大,在责任划分时要从“条”和“块”上进行定性。“条”即行业部门,包括安全管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颁证等方面。“块”即地方政府,包括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方面。具体讲,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哪些责任。责任划分要客观、公平、公正,要把握尺度。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不能推卸到下级部门;是主要领导的责任,不能推卸到具体工作人员。在责任划分时,适用法律要恰当。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2001]25)下发后出现的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在查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政府和行业部门在25号文前和25号文后的行为责任。在25号文下发后,主管部门以前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都按文件规定收缴。从法律上讲,乡镇煤矿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属无证矿井。发生了重特大事故,除应当追究矿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整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但不应追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颁证的法律责任,因为对事故已不构成因果关系,不构成责任主体。
4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必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另一个核心内容是对肇事矿井和地方、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这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也体现出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水平。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认定。尤其是对刑事责任的认定,要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审查、核准、审批等行政权力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弄清其行为对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玩忽职守罪,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必须坚持“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原则。该给予行政撤职的,不能以行政降级代替;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以加重行政处分代替。不能因为追究了其中的一种责任就放弃其它责任的追究。在实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责任人处理程度适当。在处理老字号,也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在追究责任时,必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人的违法情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既不能人为提高,也不能人为降低,做到“权责一致,错责相符”,使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与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相一致。我们在处理一起国有煤矿一次死亡9人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时,初步意见是对矿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的处分,给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调查组将处理意见拿到会上讨论时,多数同志认为,调查中证实矿总工程师对该掘进工作面曾多次提出过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和采掘分开供电等措施,但矿长没有同意总工程师的意见。若采纳上述意见,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因此,矿长对这起事故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按“权责一致”的原则,撤销了矿长的职务,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在对责任者处理时,要分清工作过程的犯罪,抑或错误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区别不同责任者,使用条例和规定也不同。例如对党员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性质适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既不可就高不就低,又不可失之于宽,使处理恰当、适中。在追究责任时,还要做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煤矿安全执法是党和政府赋予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使命,我们必须努力提高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调查分析水平,对每起重大事故都要做到事故经过清、事故原因清、事故责任明,事故定性准。真正做到惩办违法者,处理责任者,教育多数人。起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作用。
徐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