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监察是电力安全监察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因为,在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中,为了确保人身、设备安全,除了许多技术保证措施我,还要有组织措施来保证。这些组织措施主要以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工作来体现。但是,仅有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规定还不行,还要靠人去执行。在生产现场,对这些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得严格、正确、完善,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就有切实的保证;反之,就有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甚至发生事故。虽然对于从事现场生产的人员,从他们的主观愿望来说,谁也不愿意出事故,可是,生产实践证明,总是有人主动地或被动地、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出现一些违章的行为。这些问题往往并不是人力克服不了的困难,而是人为而不为。这就要求安监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来加以防止。数十年来的安监工作经验证明,现场安全监察搞得好与不好,效果不大一样。一些安全水平较好、安全生产形势较稳定的单位,除了管理较规范外,在现场监察方面往往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而在一些出事故的现场,往往可以发现那里的现场安全监察较薄弱;或者没有进行;或者仅仅形式一下,不深不细,发现不了问题;或者虽发现问题,又不敢得罪人,存在种种问题。
在实施现场监察中,有不少领导和职工,甚至有的安监人员自身对“监察”与“监护”两者的职责、内容分不表。有的班组在召开班前会时,工作负责人只布置工作任务、分工、交通、后勤等的安排,而把安全措施的交底让班组安监员去做。有的安监员在现场监察中只注意安全帽戴不戴、接地线挂不挂、安全带系不系,有的安监员甚至成了“专管”,所有现场安全措施都由他去考虑、安排、装设和检查,工作负责人对此不闻不问,有的单位在遇到一些较大工程(例如年度大修、母线停电、主变吊芯等)时,往往在现场既有现场安监员(或班组安监员)、又有工区(车间、场、队)安监员,甚至连安监科(处)的人员全都到齐。这样一来,一旦事前协调工作稍不完善,就有可能使这三级安监员之间,以及工作负责人(包括现场总指挥、总负责人)与三级安全员之间的分工不清。遇到违章现象谁都有发言权,也可能谁都不去管(工作负责人会认为现场有那么多安监员,应由他们去管;下级安全员会依赖上级安监员;而上级安监员则会认为这是安监员管的,有意无意的形成了“都不管”)。因此,在实施现场监察中,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是十分重要的。
在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布置、检查,个人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等都都应该是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属于“监护”的内容。《变电安规》3.2.17.2条关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责任的事,c、d、e三款就已经说清楚了这个问题。而对于履行现场安全监察职责的安监人员,对这些内容当然也有权检查、监督。但这只是安监人员的权力,而不是他们的责任。安监人员一旦发现了这类违章现象,也就反映出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或违章者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是这些人过失,而决不是现场安监人员的责任。在现场,不论此类违章现象多么严重或频发,只能反映组织者和违章者的安全意识不强,而不能由此而轻率地对现场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下“监察不力”的结论。
在现场,查出违章的现象,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它是坏事,是因为它反映了现场的安全管理还有漏洞、还有差距,也就是说还存在事故的隐患。说它是好事,是因为这些坏事毕竟被及时查出、及时制止,从而消除了事故隐患,提高了安全水平。查出问题越多,反映现场监察成效越大,而违章部门安全管理水平越低,安全第一责任者越没有尽到应负的安全责任。
关于现场监察的对象,掌握的原则及主要内容和要求,可归纳如下:
一、现场监察的主要对象
(1)重点监察。对一些重大的操作,重大的检修、施工、试验工作,危险性大的作业,重大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的对生产现场、基层单位和生产班组的安全检查。
二、现场安全监察需遵循的主要原则
(1)经常性原则。为保证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有实效,就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现场。
(2)预防为主的原则。现场安全监察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安监人员要对现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心中有数,实行超前监察,预防把关,防患于未然。
(3)动态监察的原则。现场安全监察要注重在生产活动的动态过程中,发现并监督有关部门解决各种安全问题。
(4)全过程监察的原则。要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察,特别是要抓住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予以重点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