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监督检查后,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6、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检查问题处理
1、检查过程中依据抽查要点内容,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下发过整改通知书未整改的项目下发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并于当天向分管领导报告;
3、对检查中发现机械设备未经检测合格使用,或未按要求进行登记,下发整改通知,要求机械设备停用;
4、对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登记手续的,下发《办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通知书》;
5、对检查中发现的下列情况,除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还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建工局相关部门:
(1)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且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完备;
(2)一个工程项目,累计发出两次以上整改通知的或停工通知的;
(3)一个施工企业,累计发出三个以上整改通知的。
6、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监督科室应做好监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