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查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二)超能力生产
1.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2.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1)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所在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和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安全培训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超能力生产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专项监察方案要结合2017年煤矿全面“体检”结果,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
2.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查矿井2018年度计划和201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专项监察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4.发现“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到“三量”平衡。
5.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正常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他正常生产矿井,检查覆盖率不小于30%。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7月底前将细化的专项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5)、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附件5、附件6)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煤矿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7、附件8)连同电子版于10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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