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理(局长、厂长)安全职责。
1. 经理(局长、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 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 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 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 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 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集团公司汇报制度。
9. 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10.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经理(局长、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 对全公司(局、总厂、厂)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 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3. 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
4. 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隶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 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6. 支持经理(局长、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度党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三条 生产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 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集团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 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 按规定负责返回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9.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生产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四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技术管理干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2. 做为公司(厂、局)安委会主要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好组织、宣传、公安、纪委、团委等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
4. 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5.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党委副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五条 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 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 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 组织机动(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6. 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 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 组织机动(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机动(或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六条 经营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供应、销售系统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 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 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 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经营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七条 人事教育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 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香烟、火种、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6. 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7.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人事教育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八条 工程(基建)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 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基建)系统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6. 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程(基建)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九条 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
2. 做为厂(局)安委会主要成员,抓好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 配合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 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6.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纪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4. 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经理(局长、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6. 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 按照上述
1. 经理(局长、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 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 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 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 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 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集团公司汇报制度。
9. 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10.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经理(局长、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 对全公司(局、总厂、厂)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 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3. 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
4. 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隶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 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6. 支持经理(局长、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度党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三条 生产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 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集团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 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 按规定负责返回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9.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生产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四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技术管理干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2. 做为公司(厂、局)安委会主要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好组织、宣传、公安、纪委、团委等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
4. 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5.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党委副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五条 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 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 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 组织机动(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6. 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 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 组织机动(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机动(或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六条 经营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供应、销售系统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 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 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 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经营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七条 人事教育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 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香烟、火种、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6. 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7.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人事教育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八条 工程(基建)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安全职责。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 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基建)系统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6. 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程(基建)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九条 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
2. 做为厂(局)安委会主要成员,抓好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 配合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 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6.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纪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4. 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经理(局长、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6. 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 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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