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矸石公司检修、运行维护期间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适用。
3、引用标准:
3.1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内容:
4.1脚手架搭设:
4.1.1搭设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脚手架搭设施工措施,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搭设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脚手架,施工脚手架、特殊脚手架需要单独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4.1.2脚手架搭设前进行交底,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4.1.3搭设脚手架必须由持证架子工操作。
4.1.4安全要求:
4.1.4.1搭设单位搭设脚手架前,应检查脚手管、扣件、脚手板是否完好。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脚手管,严禁使用有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及断裂、有疤节的脚手板。
4.1.4.2脚手架搭设时,地面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同时设安全警示围栏,严禁上下或水平抛掷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4.1.4.3脚手架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满铺,并绑扎牢固,不准使用有死弯、折痕、反复使用的8#铅丝,或用细于10#的铅丝绑扎脚手板。
4.1.4.4脚手架作业平台临边设置二道防护栏杆,步道和平台两侧设18cm挡脚板,按规定封挂立网,立网的下端与脚手管绑扎好。
4.1.4.5搭设后的脚手架平台结构必须符合承重设计要求,脚手架荷载保证270kg/m2,集中承受力<150kg/m2。
4.1.4.6搭设各类脚手架应设施工人员上、下的爬梯或步道。
4.2脚手架申请:
4.2.1各专业队如在日常检修工作中需要搭设脚手架,应首先填写《脚手架搭设申请单》申请,同时联系搭设单位进行搭设。
4.2.2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脚手架拆除申请单》,并通知搭设单位进行拆除。
4.2脚手架验收:
4.2.1中小型脚手架搭设完毕,由搭设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使用单位安全员共同检查、验收。如共同验收合格在《脚手架合格证》上签字,但如生产办生技科检查后发现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规范,将对使用单位的验收人、安全员进行考核(见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4.2.2大型(15m以上)、特殊脚手架(吊架、挑架等)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会同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共同验收,并在《脚手架合格证》上签字,但如生产办领导检查后发现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规范,将对生技科验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金额同上)。
4.3脚手架挂牌:
4.3.1脚手架验收合格后,由搭设单位负责人负责挂牌。
4.3.2牌上标明使用项目名称、使用单位和搭设验收人、检验日期。
4.4脚手架使用:
4.4.1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使用的脚手架,纠正不正确使用脚手架的行为,如纠正工作推行有困难,可直接报告项目部安全监察体系处置。
4.4.2安全要求:
4.4.2.1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脚手架上的任何部件。不准任意拆除脚手架的脚手管、脚手板和绑扎铅丝。
4.4.2.2脚手架上下不能放置超出脚手架承载能力的设备和物品,严禁用脚手架作为起吊管道、设备的起吊点。严禁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装放置设备和材料的承重地点。
4.4.2.3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必须加装PVC阻燃绝缘管或加设绝缘子。
4.4.2.4脚手架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4.5脚手架拆除:
4.5.1拆除大型脚手架及高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由拆除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拆除措施,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
4.5.2拆除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4.5.3拆除必须由持证的架子工操作。
4.5.4安全要求:
4.5.4.1设置安全隔离带、警戒区和监护人。
4.5.4.2自上而下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4.5.4.3严禁抛扔扣件、脚手管、脚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