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爆破保管员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爆破器材保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3、熟悉爆破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清场、点抛、解除三种信号、做好安全工作;
4、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5、检查、督促爆破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6、检查、督促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多领、少退、私藏;
7、发生爆炸伤亡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认真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