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重要设备损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在施工中活动中发生的和人身伤害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各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禁隐瞒事故。
第三条 事故分为:记录事故、轻伤及轻伤事故、重伤及重伤事故、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条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第五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现场负责人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分别报告单位安监部门。轻伤事故由工地现场负责人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到本单位安监部门。
第六条 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有关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现场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本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和安监部门。
第七条 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主持,指挥部安监部门、监理单位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指挥部安监部门。
第八条 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指挥长和安监部门、监理单位、再由指挥部报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
第九条 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经理或副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