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 动火证期限:
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 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 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 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 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 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 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 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 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 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 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 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 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