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直属企业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二级单位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基层单位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应向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 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 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第四条 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100%。
第五条 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95%(油田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企业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