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及多经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主任、副主任,多经各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各工程处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各分场主任、多经总公司经理提出的各专业工程师,检修班组(厂、队)班长、技术员签发本专业、本班组(厂、队)所管辖设备系统的工作票。
(3)工作许可人应由各分场运行主任、工程师、运行值长和各专业运行正副班长担任。
(4)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厂安监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总工程师批准后的文件形式书面公布人员名单报厂部备案,各分场、多经总公司、值长等有关部门发给副本备查。
(5)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4)了解检修工艺。
(6)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7)工作许可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正确地将生产设备、系统投入(停止)运行或投入(退出)备用。(系统指为:汽、气、水、油、烟、风、冲灰放灰等)。
2)正确确定运行方式和操作、调整、保障人身、设备的安全和经济运行。
3)严格审批工作票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内容及运行补充内容。
(8)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各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