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科
⑴.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按照矿责任范围划分,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一通三防”工作任务,并对矿井其它部门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考核。
⑵.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指示,参与矿井规划、设计,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⑶.负责各类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审查,保证“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⑷.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通风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最大限度地减少入排风之间平面交叉。做到技术上先进、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⑸.负责矿井瓦斯抽放、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⑹.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钻孔的施工及封孔注水工作,负责本区责任范围内巷道的冲洗、刷白及其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工作。
⑺.负责贯彻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⑻.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构筑好后移交生产队组。
⑼.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⑽.参加矿每旬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负责通风专业的安全质量定级工作。
⑾.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鉴定和校对工作。
(12).参加“一通三防”事故抢救及处理。
2.矿调度室
⑴.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通报等文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听取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电话会议内容
⑵.参加矿每月的“一通三防”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和措施。
⑶.调度会上,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必须落实到具体单位,并明确负责人及解决时间。
⑷.发生矿井主要(局部)通风机停风、瓦斯超限事故后,及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达停工、撤人的命令,按规定程序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安排落实有关单位处理,做到隐患处理不完不准生产。
⑸.工作面移交时,必须经通风科检查验收“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由通风科开具“一通三防”验收合格单后,方可移交。
⑹.巷道贯通时,负责通知贯通巷道所在采区内的生产队组停止一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完毕,风流稳定后,通知有关队组恢复生产。
(7).参加事故抢救和事故追查。
3.安监科
⑴.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工作。
⑵.参与制定和审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⑶.督促各单位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⑷.监督矿井用于“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项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
⑸.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落实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⑹.组织“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演习。
⑺.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