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制定本规定是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消除隐患、减少事故,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本规定中的“违章”是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或状态。
4.处罚标准
4.1符合下列情况的,每人每次处罚标准200元:
4.1.1安全处罚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及公正处罚的。
4.1.2阻碍正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的。
4.1.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的。
4.1.4不按规定操作或班前饮酒进入生产岗位和上岗操作的。
4.1.5使用带故障设备设施拒不停止使用的。
4.1.6因个人工作失误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酒店影响的
4.1.7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私自实施动火作业或生活用火的。
4.1.8拒不执行火场指挥、故意阻碍消防车扰乱扑救火灾的。
4.1.9损坏酒店各种防爆及消防报警设施的。
4.1.10工作期间脱岗、睡岗或做其它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
4.1.11酗酒、超速、超载驾车及未经部门主管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或无证人员驾驶的。
4.2符合下列情况的,对部门的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
4.2.1安全阀、压力表、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避雷装置、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漏电保护器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
4.2.2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不善,放置不合理,造成过期、失灵或损坏的。
4.2.3仓库物资存放混乱、归类不清、及未按材料堆放要求存放的(落地、雨淋、沾油、虫蛀等)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4.2.4购进物质无进货检验手段或不做检验及存放不符合酒店规定的。
4.2.5安全管理组织协调不利的,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4.2.6车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出现车辆不合理使用情况的。
4.2.7设备设施运营、安装、设计方案不合理,造成损坏或经济损失及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