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2、参加或组织(按分级权限)审查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提出改进意见,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参加检查验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者,有权制止使用。
3、参加审查公司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设计,并参加工程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制止施工和停止使用。
4、参加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伤亡事故情况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5、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查出的严重安全问题填写“监察记录簿”或“监察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罚款;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或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7、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取证工作。
8、在企业评先、评优奖励工作中,安全监察部门参加审核把关,坚持安全指标否决权。对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预防事故作出成绩的人员,有权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建议。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议领导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9、参加领导组织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开展安全活动的部署安排。
10、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11、参加伤亡事故及行车、汽车交通、锅炉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12、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发放和管理。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标准、劳动保护设施的管理使用以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3、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对下级安全监察部门的人员聘(任)用有建议权,并负有业务培训和指导的责任。安全监察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指导。
14、在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中要建立健全十三种资料台帐:
《安全十二项制度及保证体系》、《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学习记录》、《特殊工种台帐》、《安全奖惩台帐》、《行车管理》、《事故台帐》、《劳动保护台帐》、《事故调查报告》、《安全技术交底》。
15、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经常检查作业场所劳动环状况。监测尘毒物质浓度、噪音标准。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尘工程及高处作业工种的工人进行体检,发现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工人,及时提出治疗、调换工作的建议。
16、对工伤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并提出医疗诊断书。
17、检查监测宿舍、工棚、浴室、食堂卫生和防止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