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几十年一直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在生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对"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出了审查、验收部门对审查验收结果负责的新规定。
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1.可行性研究审查
(1)建设单位在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有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特点的说明,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的原则要求。
(2)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论述。对所采取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3)对于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大量使用或生产极度或高度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使用或生产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粉料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或研究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书。
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主要是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建设项目的火灾爆炸危险程度、有毒有害危险程度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并对采取的措施与国内外类似项目进行比较,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作出结论。
(4)政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后,共同进行认真研究,并从职业安全卫生角度考虑,对能不能建设,作出结论。
对那些特别危险或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目前技术水平又难以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不应批准建设。对那些危害严重,已被证明是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又难以改造的项目,应当限制建设。对厂址选在有开采价值的矿体上,地震断层地区和基本裂度9度以上的地震区,厚度较大的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爆炸危险区和采矿最终错动区,易遭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危害的地区,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区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不予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