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更强、更高地实现安全生产,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奖惩,以政治思想工作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为主导。在奖励上,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辅之于思想教育的原则进行处罚。
一、奖励:
1、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洗煤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与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工伤事故危害程度的。
3、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安全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4、在抢救事故中有功的。
5、在安全工作中及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
6、奖励分为:奖金、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生产(工作)者模范称号,晋级则由厂上报公司审核批准。
二、处罚
安全罚款统一由厂主管部门执行,各科室、各专业,对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需要罚款时,要填写“三违”登记表,报厂安技科,由安技科按照厂处罚规定,对“三违”人员或单位,出具“三违”罚款通知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重“三违”),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对安全隐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和伤亡事故的。
(3)对制止违章违纪的工作人员:安全员进行刁难、辱骂、殴打、报复的。
(4)对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安全员或对揭发违章、违纪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或不按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10)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11)破坏安全设施的。
(12)擅自甩掉保护装置的。
(13)不及时落实防治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
(14)抢救事故不及时,不服从分配,造成严重后果的。
(15)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在生产过程中,多人指挥,没有统一性而发生事故的。
(1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18)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发现事故隐患,离开现场后发生事故的。
(19)不停电挂牌,不设专人监护,钻入机械设备或溜槽内作业的。
(20)酒后上岗作业的。
(21)私自存放雷管等易爆物,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视情节和后果给当事人及责任者记大过并处以50?00元罚款。
(1)倒闸送电、启动设备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2)进入特殊场所和特殊作业区,未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或未用专用防护工具的。
(3)用手或铁锹、撬棍等工具触摸、擦拭、清刮运行中的转动部位。
(4)皮带压住后用草袋、砖头、笤帚等物垫滚筒强行启动。
(5)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开停设备或信号。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禁火区、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吸烟、焚烧杂物的。
(8)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移挪电器设备或用水冲洗、擦拭电气设备的。
(9)甩掉电器安全保护不用保险丝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恢复的。
(10)在皮带上站、行、座、卧或用皮带运输机运送工具及其它物件的。
(11)在刮板运行中处理故障的。
(12)在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脱岗、窜岗造成生产事故的。
(13)不按规定着装的。
(14)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汽车驾驶员发生撞人撞车事故的。
(16)科室业务人员因脱岗造成影响生产的。
(17)户外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18)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进行检修的。
(19)停送电手续不全的。
(20)跨越运行中设备的
(21)不听调度指挥、随意开停车的
(22)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而随意打洞、拆卸保护装置而留下安全隐患的。
(23)非电气人员(检查人员除外)持配电室钥匙进出或随意开关、配电箱(柜)门的。
(24)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设专人指挥的。
(25)停送电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6)打开闭锁强行送电,就地解锁启动设备的。
(27)皮带、刮板及其它机械运转部位,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
3、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在本规定中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都将视情节和后果的不同程度,给予当事人和责任者适当的处罚和处分。
4、对科室或集体处罚按照《选煤厂安全监察处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