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2.1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深入管道、风道、下水道、电缆沟、坑、磨机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2.2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所有安全措施准备好后方可以作业。
2.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人监护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3.监护人的职责。
3.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3.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一个单位时,双方各出一个监护人。
3.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3.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系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4.1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4.2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作业。
4.3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4.4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4.5对工艺要求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4.6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5.1车间领导指定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5.2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5.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5.4设备的出入口不得有障碍物,应保障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5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批准。
5.6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5.7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5.8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5.9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10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开排风机等。
5.11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