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未完善安全管理的约束机制,切实搞好事故隐患整改,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安全主管部门(包括公司安全科)要采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整改部门。根据隐患的性质,分别作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负责跟踪检查。
第三条 对危及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
第四条 对有些限于客观条件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四不推”(职工自己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队,队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局)的原则。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整改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在技术部门参与下及时整改,并做到有检查、有落实。
第六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并在单位隐患整改台帐上作好整改记录。
第七条 消防治安方面的隐患整改由局派出所负责检查和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单位将消防治安隐患整改情况向局派出所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