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 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 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 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