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本单位“四员”的申报、培训、教育和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并注意撑握各类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领退、登记制度,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日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5、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本单位不发生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转借、外流,不发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6、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负责领用并由保管员进行如实登记,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拒绝发放爆炸物品。
7、从事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进行爆破作业。要组织好本单位“四员”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