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设备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标准和工公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对各种机动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和制度,做好对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电气设备、避雷装置、机动车辆以及特种设备的安装、检测、检验、运行和检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定期[I10]组织对工业建筑设施、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电气设备设施以及安全附件和安全防护装置、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安全技术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四条 负责对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检修情况,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设施存在重大缺陷进行技术鉴定,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 负责对工业建筑设施使用、维修的管理,定期组织工业建筑设施的检查、检测、鉴定和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违章建筑和超载建筑等,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并对安全措施的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第七条 负责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在设备或设施检修施工项目招标中,竟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施工资质资格证,签定检修施工合同(协议)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内容,并监督检查所签定的检修施工合同(协议)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 在设备检修中,认真贯彻执行“三同时”工作原则,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投产,严禁边生产边施工,确保设备检修施工安全。
第九条 在组织重大设备检修施工或重大危险作业时,负责对设备施工检修的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