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控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把从业人员上岗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有聘用和解聘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考核办有对各部位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的建议权及监督权;各部位负责人有聘用和解聘该部位员工的建议权。
第三条 考核办负责为员工建立公司内部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正式聘用的人员可享受公司各项福利规定。
第四条 聘用条件;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及身体状况符合要求,业务技术(驾龄、安全行车经历等)符合要求、无违章违纪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经考核合格并在集团总公司输上岗证。
第五条 公司员工均有辞职的自由,但试用员工应提前 15 天、正式员工应提前30 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考核办审查,视需要约见面谈,对不能挽留的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在一周内告知应离职日期并通知相关部位办理离职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辞职的,公司有权扣发其未发的工资及奖金等。
第六条 员工的辞职和解聘由分管领导审查,报经理审批。
第七条 员工辞职获批后,必须办理好工作交接,填写《员工离职通知单》方可正式离职。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扣发其工资,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接工作在考核办领导下进行。确定交接人、 接交人、监交人。考核办工作人员要向三方说明交接的时间、 程序及要求,尤其要向各方说明交接不清的后果及责任。交接工作必须有三方签字的书面材料《工作交接报告》。
第十条 对拒不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离职人员,公司有权扣发未发的工资;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辞职和解聘人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必须马上离开公司,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追索由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公司有权无偿解聘:
(一)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不满意;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多次不服从组织领导的指挥命令,造成恶劣影响, 屡教不改者;
(四)有严重欺骗行为者;
(五)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六)触犯国家刑法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解聘员工: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特运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