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以提高企业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车间的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4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协议的要求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协议须要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即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5 专家的有关要求
5.1 资质要求。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5.2 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5.3 专家来源。专家来自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设计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
5.4 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聘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
6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内容
6.1安全检查频次。本公司属橙色监管等级危化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最好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6.2安全检查内容。
6.2.1 查思想,即查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6.2.2 查制度,即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6.2.3 查纪律,即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2.4 查领导,即检查公司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程;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坚持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作用。
6.2.5 查隐患,即深入现场,检查公司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6.2.6 查整改,对以上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即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起到监督检查作用。
6.3 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6.4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县安监部门。
6.4.1 确定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6.4.2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实施。各车间、部门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6.5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部门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整改情况、完成情况、复查情况,形成记录备查。
本制度相关要求由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