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冶建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科室,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建立、管理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本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登记建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当场更正或补正。
(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核审,经初步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后,予以备案,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对生产单位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应当进行核查,核查无重大危险源后方可核销。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应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本机关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电子数据备份。
七、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建档;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当地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指南,方便生产单位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九、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生产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生产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生产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源辨识、登记、、评估、控制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费用投入,配备符合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二)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并按要求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并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补充修改;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六)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八)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每年年底统计重大风险源数据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总结与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要将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十三、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进行组织督查或工作指导。必要时,可将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