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安全环保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环保过程考核力度,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特制订本细则。请各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过程管理考核,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单项最高扣减20分,累计扣减不超过30分)
1.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和C级的,发现1起扣减1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现1起扣减2分;未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安全〔2013〕387号)填报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2.未在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中按月度填报百万工时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3.没有识别企业级风险或没有对企业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1次扣减1分。
4.没有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识别或没有对岗位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5.未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对有关施工作业升级管理的通知》(安全〔2013〕272号)的,发现1次扣减1分。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现1次扣5分;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发现1次扣10分。
7.未完成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达的污染减排工程,每1项扣5分。
8.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每个排放口扣0.5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1次扣2分。
9.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运行,发现1起扣2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发现1起扣3分。
10.企业局、处级两级干部未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发现1次扣减0.5分;没有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作的,发现1次扣减1分。
11.未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各级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12.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一经发现扣减5分;未突出过程管理考核的,发现1次扣减5分。
13.对新发布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没有对执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4.未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5.施工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针对性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6.国家、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HSE体系审核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问题没有立即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1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2分;属于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且按计划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5分。
17.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2分;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0.5分。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下列情况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不大于0.02人/百万工时,每发生一起,扣减绩效分值15x(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亡人数/年控制指标之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亡人数),扣完15分为止。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大于0.02人/百万工时,扣减绩效分值15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扣减本年度绩效分值30分。
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减绩效分值15分。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分值和员工工资总额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环保事故,扣减特类A及特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10分,扣减一类A和一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20分,扣减二类A和二类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30分;扣减特类A及特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0.5%及工资增量的1/9,扣减一类A及一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0%及工资增量的1/6,扣减二类A及二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5%及工资增量的1/3。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60分;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2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工资增量的2/3。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按0分计算;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3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全额工资增量。
4.隐瞒不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按0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