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隐患整改与安全检查紧密相关,是消除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促进安全生产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必经途径,最终达到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消除事故隐患的关键是及时整改,为使隐患整改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华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仓库管理及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的定性及分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及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事故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的不安全行为
2、 物的不稳定状态
3、 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根据公司的生产规模和生产特点,将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分为三类,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根据我公司施工实际情况,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施工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不完善,交底不全面;
2、现场人员未按照公司规定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3、在已通车的路面或人流较为密集区域施工未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4、工作坑、沟槽等安全维护及警示措施不到位;
5、钢管除锈不符合标准,表面存在锈迹;
6、管沟超深开挖,警示带及示踪线铺设位置不合理;
7、现场管材、管件堆放不符合要求,且未设置保护措施;
8、氧气瓶与乙炔瓶摆放随意、无防护措施,间距小于5m
9、损坏其他专业管道,未及时进行修复;
10、施工现场追逐打闹,杂物乱扔;
11、宿舍、仓库内消防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
(二)、较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根据我公司施工实际情况,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安全监护措施不到位,未按照公司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绳捆系不牢固;
2、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破损现象仍继续使用;
3、新进员工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现场机具、设备传动部位及锋利部位未设置应有的防护措施,现场机具材料等破损且未及时修复;
5、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具设备;
6、高危作业工序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监护措施;
7、使用已淘汰的工艺及设备,使用过期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施工材料;
8、夜间施工未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8、宿舍、仓库内安全用电防护措施不到位;
9、宿舍内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
10、一般事故隐患分类中经过整改,未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升级为较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根据公司施工实际情况,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高危作业工序未经过审批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未按照操作规程及方案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3、违章操作、野蛮施工,无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4、野蛮施工,有意隐瞒施工质量问题;
5、恶劣天气、环境等不符合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作业的现象;
6、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瞒报或未及时上报;
7、员工思想不稳定,存在极端思想;
8、对公司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
9、员工宿舍及公司餐厅钢瓶阀门和燃气阀门未及时关闭,导致燃气泄漏;
10、较大事故隐患分类中经过整改,未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升级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隐患排查根据公司《检查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公司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节前检查、周末值班及各项安全活动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七条 隐患整改的“四定”原则:定责任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验收人员。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或某些现实原因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或隐患,应认真分析研究,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必使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第八条 一般事故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由各施工班组项目管理员监督整改情况并填写整改通知书中复查情况一栏。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并通知项目管理员现场监督整改情况。
第九条 较大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能够立即整改的要求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同时尽快组织人员、设备、物资等进行整改,并通知项目管理员监督整改情况,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复查情况一栏。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组织人员消除隐患,可调动公司其他力量进行消除隐患工作。此类隐患一经发现应立即要求施工人员撤离,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至公司负责人。
第五章 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建档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到公司平稳有序的安全生产形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较大,危害性较强。因此,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由安监部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一),形成专项台账,跟踪做好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针对一时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要根据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班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凡发现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又未及时报告领导而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及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