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水泥制造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泥制造企业。
第三条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应当按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和《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生产单元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安全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生产单元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拥有量(H)的比例抽查:
1、H≤5,全部抽查;
2、5<H≤20,抽查5台;
3、20<H≤50,抽查10台;
4、H>50,抽查不少于10台。
第四条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以100分为满分。
第五条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考评得分不少于90分;
二级:考评得分不少于80分;
三级:考评得分不少于70分。
考评得分少于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分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两部分进行考评。
(一)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三个等级;
(二)水泥制造企业生产单元标准化按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生产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生产单元、二级生产单元、三级生产单元三个等级。
第七条 根据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
(一)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等级均被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等级均评被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三)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等级均被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第八条 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申请二级企业的,由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报市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备案表》(附件3),由省建材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二级企业的,由省安监局进行公告。
申请三级企业的,由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报县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向市安监局或市安监局指定的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备案表》(附件3),由市安监局或市安监局指定的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三级企业的,由市安监局进行公告。
第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分别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书和牌匾由颁发部门收回。
第十条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和匾牌的样式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负责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监部门,视情况对所公告的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