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对*******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工地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规范环境污染源头的控制和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实施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区域废弃物控制,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三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运行控制的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3.1.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1.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
4.1 有害固体废弃物:又称为危险固体废物通常指工业有害固体废物,泛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腐蚀性、传染性,可能对人类的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废物。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3 工程部门: 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4监理单位: 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环境管理过程的实施。
5.5各施工单: 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环境管理要求的实施。
6 执行标准
6.1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兴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施工单位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1各单位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 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严肃认真地贯彻环境保护法所提出的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2 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控制的环境因素包括噪音污染、废气及粉尘排放、废液排放、光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根据电力公司工地施工(生产)作业特点,环境因素见附表A:《施工(生产)作业环境因素》。
6.3 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各单位应制定对有毒化学品、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办法。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6.4 控制要求及措施
6.4.1 噪声的控制:
6.4.1.1 工地施工、生产作业厂界噪声限值应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进行控制。
6.4.1.2 对附近居民点相近(30M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噪声测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
6.4.1.3 降噪措施一般可采取加设降噪安全围帘包裹或完全封闭噪声的作业场所。
6.4.1.4 施工设施拆除应文明作业不得使施工(如模板、脚手管、脚手板)施工设施从高处自由降落。
6.4.1.5 机组安装过程管采用消音设备降低噪音。
6.4.1.6 在与人员居住点相近的施工每日22:00点后,不进行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打桩、搅拌振捣混凝土等。
6.4.2 废气及粉尘排放:
6.4.2.1 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6.4.2.2 施工采暖锅炉应经地方环保部门认可和验收方可设置和使用。热处理炉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排气确保达标运行。
6.4.2.3 各施工单位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标准应符合地区规定。
6.4.2.4 各单位需购入环保型灭火器,不再购进1211灭火器。
6.4.2.5 厂区施工道路每日进行洒水,避免或减少施工现场扬尘。
6.4.2.6 粉状材料和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的物资应有包装,无包装的使用不渗漏 容器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6.4.2.7 粉装材料及垃圾运动车厢应不渗漏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6.4.2.8 水泥应尽可能采用散装他贮储水泥,水泥仓应有除尘装置。袋装水泥应存于封闭库内,否则应加覆盖。
6.4.2.9 喷砂除锈作业 区应布置在边远处,四周应加防风围帘,减少粉尘扩散,并注意对相邻单位的影响。
6..4.3 化学品危险品及废液排放。
6.4.3.1 化学品危险品应有采取封闭式、容器式管理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影响。
6.4.3.2 各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及试验室应规定专人管理化学品、危险品容器或废料、废液,收集的废料、废液按地方规定处置。
6.4.3.3 锅炉酸 洗应编制施工措施防止酸液泄漏,并规定废液的处理方案。
6.4.3.4 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 污分流试。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可采取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设置沉淀池,洗车场、食堂等有油污的场所设隔油池,固定式水冲厕所设置化粪池等措施进行处理。
6.4.4 光污染控制:工程室外照明应设置灯罩,防止强光对居民的光污染。
6.3.5 固体废弃物: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6.3.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3.6.1 施工(生产)过程呼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1) 建筑垃圾如废砖瓦、废砂、渣土、废混凝土块等以及生活垃圾。
2) 机械和木材加工过程听碎屑、边角下料、刨花等。
3) 材料设备的废旧包装材料如废纸、废塑料制品。
4) 设备安装废料如各种金属的边角下料、电线电缆头或外皮、保温下角料。
5) 放射线固体废物各种试验用放射源废料。
6.3.6.2 施工(生产)方案及作业过程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各施工单位本着文明施工(生产)的原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天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6.3.6.3 各施工单位应明确规定本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废金属及材料、安装设备包装物处置,并应做好处置记录。
6.3.6.4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集中放置于现场规定地点,并明显标识,贮存点应考虑防扬散、防流失和不影响卫生的措施。分类贮存的原则区分可回收利用的与不可回收,区分有害废物与一般废物。
6.3.6.5 凡在本单位或地区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固体废弃物根据地区规定交地区专门机构处理;放射源废料按《放射性物品管理标准》规定处理。
6.3.6.6 各单位的生活废弃物,按规定运至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倾倒,堆放场设置在牛栏场内,并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入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内。
6.3.6.7 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应按照先里后外的原则逐渐倾倒在堆放场内,不得随意倾倒。
6.3.6.8 生活废弃物装载车辆驾驶员和押运随车人员尽可能不随意调换。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洒,比重较轻的固体废弃物运输时应予苫盖。
6.3.6.9 生活废弃物堆放场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堆放场及其周围的情况,并视堆放场内废弃物的堆放程度采用土石覆盖等措施后,再允许逐层倒入。
6.3.6.10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6.3.6.11 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倒入指定地点,严禁倒入江(河)内及江(河)岸。
6.4 作业环境控制管理
6.5.1 各单位对环境及环境有关的排放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
6.5.2 化学危险品作业、酸洗 、吹管、喷砂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作业应编制作业指导书。
6.6 施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固体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听管理情况并每季检查各单位环境管理情况。
6.7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8 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年半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3),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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