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矿属各科室、各部门要把应急值守考勤纳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范畴,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 应急值守工作原则: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第三条 应急值守启动时期:重要节假日期间、重要敏感时期、上级确定的重点防护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其他特殊时期。
第四条 应急值守基本要求:
(一) 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二) 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领导同意,妥善安排。
(三) 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第五条 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一) 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二) 贯彻落实矿应急办的指示精神,做好来文来电的收发、处置工作,及时完整填写值班情况记录。
(三) 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四) 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矿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 发生或收到突发事件情况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向领导和矿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发挥临时协调联络中枢作用。
(六) 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七) 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