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原始质量记录是合理和安全作业的证据,是每批产品、每一次检测唯一可靠的查询依据,是有助于判断产品质量并做出正确处理决定极为重要的依据。为提高本公司的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将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完善生产及检测过程中各种原始质量记录,使之符合规范化标准要求,达到能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反映生产、检测过程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 记录单位和精度
第一条 时间(单位:时、分、秒):
(一) 生产加工时间均以24 小时计时。
(二) 杀菌记录时间(豆腐干)以24 小时计时,计时应精度到分钟,如5:00、6:
20、7:38……。不得写成“5”或“5:――”。
(三) 油炸(酥类产品)、脱油、热合封口、抽真空等时间精确到1 秒,如2 秒、8 秒等。
第二条 温度(单位:℃):
(一) 酒精温度计测量读数精确到1℃,如5℃、10℃等。
(二) 水银温度计测量数据,取小数点后一位,精确到0.5℃,如108.0℃、108.5℃……。
不得写成108℃、109℃……。
(三) 记录仪、显示器的温度记录精确到0.5℃的,如109.0℃、109.5℃不得写成109℃、110℃。
第三条 折光浓度、酸度、盐份等(单位:%)
(一) 折光浓度测量读数,取小数点后一位,阿贝折光仪精确到0.1%,如28.0%,28.1%等。
(二) 酸度盐份水分等的测量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取0.01%,如2.01%、2.12%等。
(三) 压力和真空(单位:Mpa)、蒸汽总压,压力表上读数精确到0.01Mpa,如0.10MPa、0.38MPa 等。
(四) 封口试漏(加压)压力表上读数精确到0.001Mpa,如0.059Mpa、0.060Mpa、0.062Mpa。
第四条 余氯(单位:PPm)
余氯的测量,视具体使用比色剂的浓度而定。如比色板测量的,精确到0.2PPm;如用滴定法测量的,精确到0.01PPm。试纸测量按比色纸精度。
第五条 重量(单位g、kg)
(一)净含量及配料中以g 为单位的,精确到1g,如175g、305g……。
(二)配料中以kg 为单位的,盘式磅称精确到0.005kg,台式磅称精确到0.1kg,落地式磅称精确到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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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长度(单位:mm)
(一)使用精度为0.02mm 游标卡尺测量,读数精确到0.02mm,如105.98mm,不得写成106mm 或105mm。
(二)使用精度为0.01mm 测微计(千分卡)测量罐,读数精确到0.01mm,如1.24mm,不得写成1.3mm。
第七条 其他如菌落记数、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含量等单位,以检测计算精度记录。
第三部分 质量检查频次
第八条 班前消毒清洗卫生检查记录1 次。
第九条 班后卫生消毒记录1 次。
第十条 生产中每2 小时消毒清洗记录一次。
第十一条 原料加工处理、配汤质量记录,必须视不同产品的特性,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每锅或每小时等的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装袋量抽查质量记录
(一)瓜子自动装袋机定量装袋产品和膨化、花生、坚果产品等,小组抽查每30 分钟记录一次,品控员每2 小时抽查一次,每台机器抽查不少于6 袋,台秤每小时校准记录一次。
(二)封口质量检查记录,小组每30 分钟抽查一次,质检员每1 小时抽查一次,小组和质检员抽查时间原则上错开。
第四部分 记录书写和修改
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表格的表头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操作人、测量人及审核人必须签名。
第十四条 所有质量记录的数据,数字必须书写端正、清晰,保持质量表格的清洁和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各类质量表格必须准确书写,尽量避免写错栏目或数据。万一写错栏目或数据,需要修正,则必须做到规范修改。不得在所写错的数字上进行涂改,必须在写错的数字上划一横线,将正确数字写在它的上方,并在右边签名。
第十六条 意外情况的记录:
(一)因特殊情况(因故停机、吃饭、公务等)不能按时记录时,必须在记录上注明原因及对应时间。
(二)因设备等客观情况而引起质量不稳定或达不到标准,需校车的必须要有校车记录,并在相应记录表格的备注栏中加以写明,校车后也必须要有质量检查记录。
第五部分 质量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检查
(一) 车间质量管理人员和品控人员应随时检查、督促质量记录的执行情况。
(二) 质量记录必须于当日下班后,由小组检查后交当班车间质管主任,质管主任应认真审核并签名及填写审核日期。各类记录都应完整、齐全不得遗失。
(三) 生产车间的配料检测、煮制、干燥质量等记录经质量主任审核签字后,由车间集中并在第二天内(不包括节、假日)交到技术中心品控部接受复核。
(四) 品控部门将复核中发现的差错等问题书面反馈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接到书面反169
馈意见后,应及时落实到当事人整改,以不断提高记录质量。
(五) 根据实际需要,技术中心可以向生产中心提出本规定外特殊的阶段性要求,提供有关质量记录,接受技术中心的复核。
第十八条 保存
(一)经技术中心相关部门复核的各类质量记录,由技术中心负责存档。
(二)其他各类质量原始记录由生产部门负责存放保管。
第十九条 查索
(一)据需要,技术中心和生产部门都可查索对方保存的质量记录,彼此应提供方便,密切配合。
(二)查索、借阅、归还都要履行书面手续,以保证质量记录的完整。
第六部分 质量记录考核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一般给予书面反馈指出,但对于多次指出而不改进的将作违纪处理。
(一) 质量记录未按规范中规定的(单位和精度)、(质量检查频次)、(记录书写和修改)及(意外情况的记录)执行。
(二) 发生意外情况,记录上未说明与实际,与时间不吻合。
(三) 装袋抽查未做到开车即抽查或抽查时间间隔超过规定时间(因故停车、吃饭等原因抽查可顺延至开车立即抽查)或抽查数量不符合规定。
(四) 车间审核质量记录时未发现质量记录中存在的问题,而由技术中心复核发现及车间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集、审核后将质量记录上交到技术中心。
(五) 其他不符合质量记录规范及管理的类似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问题,视问题的性质、情节及当事人对问题认识的态度,给予违纪、口头警告罚款等处理。
(一) 质量记录数据不真实预记、追记或规定的项目未作检查及记录。
(二) 质量记录表格短缺(以每张记)。
(三)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未按工艺规定执行及未作规定项目的质量检验、质量记录。
(四) 质量记录造假数据或发生质量问题造假记录的当事人或提供假象的伪证人。
(五) 其他影响质量的类似问题。
第七部分 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门在复核质量记录中发现的问题,按其类别分别计算频次(即同一班次不同的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在抽查,复核车间保管的那部分质量记录中发现的问题,按其性质,酌情计算频次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二十三条 车间在审核质量记录中发现的问题,如属于是记录笔误的,可令操作者进行规范修改;如是影响或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可附上反馈表,写明处理意见,随质量记录一起上交,在本考核中将不计算问题频次。
第二十四条 凡质量记录在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累计超过部门限定数(暂以每条生产线平均3 次计),将给予扣款处理。超过限定数内,每次扣20 元;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本考核办法中第三部分第二大类的问题,虽由质量管理部门做出违纪或口头警告等处理,仍在当月考核中作为问题频次进行累计。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质量事故的问题,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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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考核实施的扣款数,经当月统计后交人力资源部,从被考核部门的管理奖中扣除。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