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4.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5.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6.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7.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8.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9.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10.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1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2.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13.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4.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