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并减少随之的环境影响,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分)公司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过程报告,提出处置建议。
4.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置。
5.环境风险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和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四级。
6. 信息报送
6.1环境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环保部要在1小时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环保局报告。
6.2环境安全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6.2.1环境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环境安全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6.2.2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6.2.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环境安全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环境安全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6.2.4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环境安全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环境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7.相关文件
突发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