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气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2.控制管理范围
2.1 氢化废气
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TDI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经引风机送入水洗塔利用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水对废气进行吸收净化后排放。
2.2 光化废气
光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吸收净化后排放。
2.3 锅炉烟气
水汽锅炉烟气经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利用公司废碱吸收烟气中SO2、烟尘后排放。
2.4 造气炉烟气
造气炉烟气经旋流板除尘器净化后排放。
3.废气排放控制管理
3.1 废气排放单位应确保生产装置及废气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控制废气指标达标排放。
3.2 质检中心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对公司废气各排放口及厂区环境大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3.3 各生产车间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3.4 废气装置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检查,保证废气正常排放。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及调度室,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运营资质单位对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进行监督管理。
3.6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如状态发生改变,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
5.记录
《废气污染源监测报表》
《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