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强维修人员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正常执行,使维护维修工作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对维修人员的管理。
3.内容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罚款50元:
3.1.1上班迟到、早退、不参加培训或不参加例会的;
3.1.2衣着不整、不注意个人形象、上班无精打采的;
3.1.3遇到同事或上级领导或小区业户不主动让路,不主动打招呼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罚款50元:
3.2.1因维修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维修工作迟滞,影响业主/住户正常生活引起业户投诉的。
3.2.2因维修人员玩忽职守、对维修任务敷衍了事造成维修质量低劣引起业户不满的。
3.2.3上门维修服务不专心维修而与业户聊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话题,引起业户投诉的。
3.3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时开除处理:
3.3.1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难业主/住户的。
3.3.2利用职务之便向业户索取小费或偷拿业户/公司财物的。
3.3.3因工作失误造成业户或公司重大损失的。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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